嗯,由於已經投完票一天多了,所以現在才在這邊講「為什麼不該領、投公投票」是純然的事後諸葛行為...(好像也不太算...因為畢竟 3/22 還要再來一次)事後諸葛好像比較不容易引發什麼爭議還是仇恨還是被指責「別有用心」,加上選前我突然發了一陣懶,所以這篇應該要上禮拜寫出來的文章今天才面世...

廢話完了,所以,為什麼(這一次)我們不該投公投票?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不是一個「正常」的公投。

什麼是正常的公投?基本上台灣的公投法與創制複決法是互換的,也就是說,其實公投是憲法規定人民「創制」「複決」權力的實作。所以如果從創制複決的角度來看,公投是一種基進的民粹式權力,發動與否是由每個社會中的個人決定的,必須由下而上的發起公投。主要在社會中有某些重大意見分歧的時候,以公投的方式決定一種路線作為最終的決策;或者是如「創制」「複決」所揭示的,表決「要什麼」或「不要什麼」,但是這都是要從公民身上「由下而上」的發起的。

這才是所謂「個人的權力」。

如果今天反過來,由上而下,那這個公投就失去了公投的初衷,成為了一種政爭或操弄人民的工具。

為什麼必定要由下而上?不能由上而下?有些人可能會辯稱:「政治人物作為民意代表,如果他們因為彼此意見分歧而對某項政策無法有效執行時(如本次的討黨產條例),為什麼不能公投?因為民意代表可以視為人民的意志的延伸,民意代表之間意見分歧可以視為人民意志的分歧啊?」這樣的話語乍看之下可能很有道理,但是這忽略了一件事:要能夠成為公投議題的問題,必定要是人民所重視或切身的問題。一個問題要人民意識到「這很重要,需要討論」才有(自然而然)公投成案的可能。政治人物的關注不必然全等於人民的關注,因為政治人物可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中心思在別的地方,例如為了或許政治利益的政治鬥爭。

而前述的「討黨產」,很明顯就是這樣的問題。所以作為一個公投案,它是沒有存在正當性的,因為這不是大多數人關注的事情,而是少數為了增加自己政治利益、獲取政治資本的政治人物鬥爭之下的「假議題」。

事實上,從有公投法到現在,沒有一個公投案是真議題,全部都是假議題,這也包括下次 3/22 要進行的兩案公投。全部都是「由上而下」經由政治人物動員發起的,而非從社會下層組織發起的「由下而上」議案。提出的目的是增加某些人的政治利益,而非真正想要解決這個歧見。

這是從公投的「合法性」,也就是從意圖來看。

那再來看一下這兩案公投的主文的部分,也都有相當大的問題...實務面來說,光就這幾點,就足以構成不投票的理由。

第三案主文: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首先主文裡面擺明著拿「中國國民黨」開刀,這點政治鬥爭的意味就非常明白。雖然從歷史上來看,「如果」中華民國歷史上有什麼「轉型正義」的「不當取得財產」要處理的話,那大概 de facto 就是國民黨的黨產了,。只是像第三案主文這樣挑明了只開國民黨的刀,其他的一概不論,就是非常的私心自用而不公正的作法,擺明了「這就是政治鬥爭」(請用《300》中 "This is SPARTA!!"的語氣)。如果提案人稍微有點良知或稍微有點羞恥心的話,應該會想要稍微掩蓋一下這樣明白的私心,把主文改成「將所有中華民國歷史中,因為威權時代而有不當財產取得的個人、團體之財產,進行交還與清償的動作」。如此一來,對方要摘指你是別有私心搞政爭也不太有著力點不是嗎?但是很愚蠢的就是,明明包裝起來就可以讓對方啞口無言的東西,民進黨就是要這樣擺明了公器私用,以國家的力量去對國民黨政治鬥爭...是當權了之後發現佔著國家權力,最好用的辦法還是當年國民黨威權統治那一套嗎?真是夠了這些受到絕對權力的絕對腐化的青年人。拿到權力就在那邊蹦蹦跳跳的...真是難看。

另外,主文的後半,「除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款」之外的「所有財產」「均(直接)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的文字也是擺明了「我在搞鬥爭」。除了無主財產,沒有東西可以「直接推定」是怎樣性質的。直接推定(為犯罪所得)就不是正義,而是不公義的暴力。你可以說,「除黨費、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款之外的所有財產都需經過查察,檢驗取得方式是否不當」,但是不能直接「徵收」,直接指稱那些「就是」不當取得財產。

所以第三案是亂搞的。

不過很好笑的是,主文和理由書後面的政府機關意見,很明顯的一面倒是支持本案通過,從這邊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政府機關是非常遵從民進黨意志的。某人說的「政府部門(官僚體系)都不聽民進黨的指揮」明顯是唬爛。不是他有意唬爛就是他被唬爛而不自知。從意圖論而言,「他有意唬爛」遠比「他被唬爛而不自知」嚴重許多,因為後者頂多是說明了「他是愚忠(於民進黨)」這件事而已,但是前者就表示他是當權體系政治宣傳的一部份。是個絕對的「協力者」。

第四案主文: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雖然主文裡沒有寫,不過意見書裡面倒是指名道姓的講了本案針對的對象就是陳水扁一家人。從這個地方看來,本案也是標的明確的政治鬥爭。這造成的問題就跟前案一樣,就略過不講了。我只想提一下主文剩下的不適當部分。

基本上如同後面政府機關意見的地方一樣,「由立法院成立調查小組」基本上賦予立法院過大的權力,將立法權擴大到了司法權的部分。當然對方可能可以用「因為目前司法權受到行政權的控制,所以(完全)不公正」當作藉口云云,但是擴張立法權的範圍並不能解決這個困境,解決的辦法是,從制度設計上讓司法權獨立。而制度設計則是立法院本身的權限。立法院該做的事情是,藉由完善化獨立司法檢察體系,賦予這些公正的獨立司法檢察人員足夠的保障及權限,使之可以在不被壓迫及無後顧之憂的狀況下,盡可能的調閱相關資料,做出判決。政府各部門不得抗拒的應該是「司法檢察體系」,而非定位怪異的「立法院調查小組」。

所以基本上第四案也有問題,不得通過。

而看本案文末的政府機關意見書,也很明白,各政府機關意見一面倒的「反對本案」。政府機關實在是很聽民進黨的話。明白得很。



所以關於公投的事後諸葛就是這樣,這兩案都不應該被提出,也不應該通過。可喜可賀的是這兩案也都沒有通過。拍拍手~



***



在昨天晚上開完票、確定國民黨大勝、民進黨大敗而小黨全滅的狀況之後,我跑去 ptt HatePolitics 板湊熱鬧...昨天的確是政黑之夜,持續藍爆到三點許。在看了很多鐵桿民進黨支持者的文章之後,我突然想起來,在從香港回來的飛機上,我在入境貨品申報表上寫下的一段話:

台灣人最大的悲哀就是政治佔了生活中這麼大的一部份。
政治應當服務於經濟社會,但台灣似乎是相反了。


當然如果闔上電腦,走出家門到市井小民營生的街坊裡走走,可能會發現「其實政治在生活中沒什麼份量」「人民其實不那麼在乎政治」的狀況,不過,這些都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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