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覺得美國人很愛打官司--

不過話又說回來,藉由這種愛訴訟的習慣,很多人民的權益才得以伸張。這種頻繁的官司--集體訴訟,促使了某些保障消費者--平民權益的立法,進而防止了大財團完全的為所欲為(雖然說大致上還是無法阻擋這些大財團的行動),讓天平從財團獲利稍微往公平正義的方向傾斜了一點。

well, 之所以會有感而發寫這篇文章的原因都是我今天看到了一封一個多月以前收到的從美國寄來的信,封面上寫著 U.S. District Court Approved Refund Notice, 寄件人是 U.S. District Court Settlement Administrator. Woo, settlement 耶,這不是我第一次收到 class action settlement 的通知信件了。第一次收到的是 PayPal 的 class action settlement notification,是寄到我登記在 PayPal 的 Yahoo! 信箱的電子郵件,sent by PayPal, by order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Northern California. 那次最後 PayPal 賠了我八塊美金...。在全球化、特別是網際網路與電子通信的時代,與美國公司有商業往來、是他們的客戶這件事好像變得稀鬆平常,所以這些本來只是美國人生活中常見的集體訴訟官司也飄洋過海跨過太平洋到達彼岸的台灣了,對於司法相對不獨立、絕少主張維護自己權益的台灣人來說,這種透過司法體系集體訴訟促使財團低頭和解賠償的案件實在是極為陌生,就算我們不斷的從電視上看到重播的《Erin Brockovich / 永不妥協》裡面 Julia Roberts 為了南加州 Hinkley 居民不斷奔走,和 PG&E 打六價鉻污染事件的集體訴訟官司,我們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這種事,也不會這麼做。

因為我們沒有這種文化的習慣。沒有藉由司法體系維護自己權利的習慣。

如果台灣人遇到這種事情,會怎麼辦呢?相信看文章的你已經有答案了,沒錯,就是告官。不過想也知道,做官的通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官通常不會理你,這就是所謂的「大有為政府」嘛,無為就是大有為(楊公語),於是你就會跑去找民代啦,藉由民代進行「選民服務」,向政府=官施壓,然後用行政罰的方式迫使財團改善。

...所以看到這裡,你應該就有注意到了,以台灣人的維權方式,基本上是拿不到賠償金的。它只能改善「權益受損的現實」但是無法「對過去權益的損害取得補償」。只有在極少數侵權者包含政府的狀況下,才有可能在民意代表的壓力下,由政府發放補償金。

所以我們很少獲得財團的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因為我們文化上的習慣是告官而不是告對方,中國傳統上官府衙門就是法院,法院不是獨立存在的機構,中國有獨立審判法院也不過快一百年的事情,還不足以在文化上構成根深蒂固的習慣。

當然,除此之外,集體訴訟之所以難以成形可能也跟台灣的消費者權益(意識)沒有真正抬頭有關。不過我還想講的一點是,台灣好像沒有這麼多「閒閒沒事幹」的律師幫忙打這種「公益性質」的對財團集體訴訟。這不是說台灣沒有熱心公益性質訴訟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很多律師替窮人進行免費的訴訟或法律諮詢,但是這都是針對窮困的個人,而非集體的公共事務。我們可以看到陳水扁的御用大律師顧立雄為蘇建和案出庭(雖然說長期以來幫蘇建和打官司的並不是他),但是卻看不到陳長文之類的大律師幫台鹼安順廠受害者打集體訴訟的官司。我不知道這該怎麼講,因為也不是「台灣人心理上還沒有脫離窮困的陰影,所以就算是律師也拼了命的要賺錢工作」(因為有滿多幫窮人免費打官司的律師),比較接近「沒有公共權利意識」的狀態,所以就算「公共權利」被侵害而「眾人」權利皆有受損的狀況下,卻因為「眾人權利都有受損」所以鄉民環顧四周沒有相對剝奪感,在自掃門前雪的狀況下也就不會興訟了...畢竟以台灣的司法效率來講,與大財團纏訟必然是曠日廢時的事情(因為大財團也一定會請一狗票律師出庭,而且往往是價碼很高的大律師,所以兩造必定陷入纏訟狀態),成本相當高,除非有義務或低價幫忙的律師,否則這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起的。而且這往往需要有熱心公眾權益的人發起協調,居中奔走才能成案...成案之後還要花很多時間蒐集證據、出庭等,台灣沒這麼多閒閒沒事的正義魔人啊...(這部份就可以用前述的「窮怕了,賺錢先」的心理狀態解釋,門前雪自掃完拍拍屁股賺錢去的人還是佔了九成九)。相對於漫漫無期的法庭訴訟而言,告官只要受理之後就可射後不理,成本低的多...所以就算有少數閒閒沒事的正義魔人幫忙,往往也選擇了這種簡單許多的方式解決公眾權益受損的問題,而不是上法院告這些侵權的財團,除了要求改正之外還要賠償受損的權益。



所以講了這麼多,這次我收到的遠從美國而來的 class action settlement 是跟這個 case 有關的...本 class action 的原告指控被告(含 Visa, MasterCard, Diners Club 組織、發卡銀行)刻意隱瞞海外刷卡手續費,並且指控 Visa 與 MasterCard 組織在計算手續費時刻意浮報匯率,以收取較高的手續費。原告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聯邦與各州的反托辣斯、公開揭露資訊、不公平競爭、詐欺行為與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令,亦違反了一般法律的公平原則。

而本集體訴訟的結果是,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提出 3 億 3600 萬美金的和解金,用以支付權益損害人的損失以及律師及法庭費用。此外原告也提出給予 20 位為此案奔走的訴訟代表每人最多 35 萬美金的服務獎賞。

由於我在 1996/2/1 ~ 2006/11/8 之間持有美國銀行製發的 Visa Debit Card,所以我符合權益受害賠償的資格。通知書上寫說我不用雇用律師,因為法庭已經指派了律師,當然如果要自己雇用律師也可以...不過要自己付錢。本案律師將要求總和解金額為扣除法庭費用及通知支出後的 3 億 1300 萬美金的 27.5% 為律師費,這包含了調查、出庭及釐清本案的人事費用,以及不超過 500 萬美金的委託期間開銷。

本案有三種補償方式,對於僅有短期(小於一週)海外旅行(這邊的海外指的是美國以外),而消費金額不超過 $2500 美元的人建議採用「簡易補償」的方案,每個權益人將收到 $25 美元的補償金。而對於長期(大於一週)旅行或消費金額超過 $2500 美元的人,可採取「總額估算補償」的方案,這將會根據權益人的狀況及一般旅行花費對權益人進行補償。補償金額大約是估計海外消費金額的 1%。而對於公司名下的信用卡則可以使用第三補償方案--依據提出的「年度海外消費金額補償」,補償金額為海外消費金額的 1~3%。

所以如果你有一張美國發卡的信用卡,而你又在 1996/2/1 - 2006/11/8 之間有非美金計價消費的話,請注意!你可能就是符合資格的權益人!請上訴訟首頁送出權益聲明!



P.S.
所以如果沒有意外,我會得到 $25 美金的補償...因為我的海外消費大概才合 $500-600 美金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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