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在網路上寫這樣的文字就會被警察抓去關,
不管你事實上到底做了什麼。

不過如果你寫「幹媽的陳水扁我要宰掉你」卻反而什麼事都不會有。

為什麼?因為我們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是這樣寫的: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哦。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網路上寫,而是直接去路上拉了一個人,
問他要不要來援助交際,實際幹了結果發現那個人是警察然後被抓的話,
卻最多只會被判拘役或罰鍰而已。
為什麼?因為這樣不適用上述的29條規定,
而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第一項的規定,
80條是這樣寫的: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而事實上是,就算你沒有寫「援交」「援助交際」,
只寫了「原教」也有可能被羅織入罪,
(例:羅先生在學校中『原教』授西洋文學,現改教授文化批判。」)
畢竟同音字實在是充滿了「暗示」嘛。

所以這算什麼?文字獄再現嗎?
真是靠背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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